公平責任的適用方法是什么?
一、公平責任的適用方法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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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責任的適用方法即在雙方互為加害人與受害人的情況下,雙方損失的總額需要作一體性考慮,在總額度確定的情況下,再考察當事人經濟負擔能力,從而決定雙方的分擔比例。找法網提醒,在適用該原則的時候,首先需要考慮受害人的損害事實。損害事實應當包括損害程度、損害利益的性質、損害對受害人的實際影響等。同時,法院通常還要考慮雙方的保險情況,受害人是否有社會保險或者是否有包括未成年人的第三人責任險。
二、公平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
公平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有如下區別:
1.二者調整范圍不同。
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,只限于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時。而公平責任的適用范圍則是指在特定情形下,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,且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。這也就是說,第1186條公平責任適用的范圍與第1166條無過錯責任適用并無交集。
2.二者的損失承擔主體不同。
無過錯責任原則仍是由行為人單方承擔責任,而公平責任的損失是由雙方當事人負擔,而非由一方當事人全部承擔。
三、公平責任適用的常見情形
公平責任適用的常見情形如下:
1.好意同乘貨運機動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,駕駛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的,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駕駛人或機動車所有人適當賠償。
2.在搶險救災型見義勇為中,受益人對見義勇為人受到的損害沒有過錯,僅在受益范圍內承擔補償責任。
3.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難以確定侵權人的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
4.因自然災害引發的死亡結果,在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,法院可以依據公平原則分擔受害人的損失。
5.大風刮倒圍墻致使他人受傷,雙方均無過錯的應適用公平原則,圍墻建設者承擔部分補償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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